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建设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全面实施“品牌发展、标准引领、以质取胜”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闵行区“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一)聚焦重点领域企业加强品牌发展服务
聚焦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建立一批市场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加强对培育企业商标规范使用和品牌培育运作等方面的指导,优先给予培育企业免费质量基础培训,加强计量、标准和认证指导,帮助企业培养品牌管理专业人才,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加强对具有闵行特色老字号品牌的培育工作,引导企业创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引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商标,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后,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同年同一产品(服务)同时获得上述两个荣誉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对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对名牌类每期奖励5万元、商标类每期奖励8万元。
(三)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
充分发挥区内主流媒体和政府的宣传引导作用,对重点培育品牌加强宣传,提高自主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资金奖励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用于品牌宣传推广的费用应不低于奖励经费的10%;利用质量月等主题宣传平台开展品牌发展论坛和品牌企业展示活动,树立品牌工作标杆企业并形成试点示范效应;利用区内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开展自主品牌公益宣传。
二、健全品牌质量管理体系
(四)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第二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团体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导企业树立“标准化 ”理念,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和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五)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激励企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绩效,设立“闵行区区长质量奖”,对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相关评选和表彰办法依据《上海市闵行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闵府发〔2015〕32号)执行。
(六)鼓励企业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对企业节能、低碳和能源管理体系专题培训,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专业认证机构与企业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低碳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建设
指导企业加强计量基础建设,合理配备和有效管理测量设备,正确分析和运用测量数据,不断提升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原材料、工艺和生产过程控制中的计量技术基础和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营造良好的品牌发展环境
(八)发挥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作用
完善商标品牌的市场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商标品牌代理、品牌价值测算、管理咨询、维权指导、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提升企业运用品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九)完善商标品牌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上海名牌,提高注册商标的附加值;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意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运作,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等方式获得融资贷款;搭建注册商标企业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平台,使商标价值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无形资产。
(十)加强政府全链条服务
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对商标品牌培育、创建、管理的全过程服务体系,为培育企业提供商标品牌咨询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优先针对培育企业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依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培育企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标准备案、生产许可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并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能,为品牌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附则
(十一)本政策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十二)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有存在极严重的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申报单位,不予奖励或扶持,查询截止至受理申请之日。
(十三)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十四)本政策意见的具体操作细则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